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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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協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5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50,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