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趙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