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重小字第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張嘉芸
被 告 徐登財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重小字第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1時
,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林祐儀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肆仟肆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