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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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傷害、妨害性自主等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2~6所示之罪則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4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6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6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
5年1月26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安淑慧┌─────────────────────────────────────────┐│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0日│103年9月下旬之某日│103年10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682號│第13049號│第1304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33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6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至6所示5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間某日│103年12月間某日│104年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049號│第13049號│第1304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17日│105年6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105年度審侵訴字第18││││號│號│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至6所示5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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