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祥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重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