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益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益群犯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詹益群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