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129號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李益甄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琦媖 律師
柯宗佑 律師 郭心瑛 律師被上訴人台碱新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炎山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上訴人王炎山
王武鴻 陳志源 廖新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郭春鳳 被上訴人 呂家禎
許金塗 陳義誠 鄭曾芳蘭 ( 鄭德輝 之承受訴訟人) 鄭月雯 (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智元 (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鄭亦沛 (原名 鄭月瑛 )(鄭德輝之承受訴訟人) 曾信 祐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景胤 被上訴人 周楊來 受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周惠敏 被上訴人 陳鏳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洪寶珠 被上訴人 林柏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麗崑 被上訴人 王昱博 (即 王正宗之 承受訴訟人)
顏美桂 金豐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金乃強 被上訴人 林明哲
林明昌 林明輝 林彌佑 林怡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惠英 被上訴人 吳振堯
柯保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德銘 被上訴人 陳雨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光政 被上訴人 陳振聲
陳韻香 陳韻文 謝正民 黃建雄 黃建彰 黃建濱蔡錦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明德 被上訴人 王樹
王姬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義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楊淑珍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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