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7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7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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