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 曾天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上訴人 張文壹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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