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 洪守謙 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
102年6月10日勞訴字第10100379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9日寄存於基隆碇內郵局,並經原告於同年8月22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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