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再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3號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16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業於102年
7月22日確定,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可證。本院審判長乃於102年7月26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復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9月9日確定,亦有該裁定影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案件資料附卷可證。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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