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耿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23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34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廖耿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耿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後即將其釋放,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號,且當庭諭知定107年4月2日下午2時50分行準備程序,有本院訊問筆錄、限制住居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然被告於指定之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亦未在監、在押,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警員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經逃匿,參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商啟泰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