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聲請人 高偉翔 相對人 戴祥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83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請。而上開裁定已於107年9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見本院卷第44頁所附之送達證書)。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見本院卷第45-47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