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66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被告甲○○即 賴君彥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