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7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肇事逃逸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中關於被告甲○○被訴肇事逃逸部分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又被告甲○○最近一次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前案紀錄,係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0年8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80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