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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