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繡金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97年9月11日│96年5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案號│年度速偵字第111號│年度偵字第1372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六簡字第371號│97年度易字第718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13日│97年11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六簡字第371號│97年度易字第718號││判決│││││├───┼────────────┼────────────┤││判決確│97年11月10日│97年12月23日│││定日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347│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40││備註│號(已易科罰金)│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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