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二五號聲請人即抗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五一一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所載「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五八號」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七六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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