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 于建民 選任辯護人 郭哲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426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限制被告出境,僅在限制被告應居住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擅自出國,俾便於訴訟程序之進行,較之限制居住於某市某縣某鄉某村,其居住之範圍更為廣闊,是「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然「限制出境」仍屬「限制住居」之處分,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經查:被告因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
1項第1款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對其收受軍情局總額高達新臺幣1,150萬元支票之事實並不否認,且有支票正反面影本、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確有涉嫌之情,被告所涉上開罪名乃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復自承其有親屬定居於國外,顯見其有相當能力避居於海外,本件有預防此等情形發生而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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