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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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天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80、6799、9265、10052、10868號),本院因認本案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劉天歲犯如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甲編號1至編號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附表編號2之竊盜時間欄應更正為:「中午12時至13時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表格編號7之證據名稱欄應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楊騏銘 】1份」、並補充:「被告劉天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天歲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上開所為之竊盜犯行6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地及被害人均相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
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並經入監執行完畢,卻仍未戒慎其行,再犯本案竊盜犯行,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構成累犯之刑事前科,尚有其他妨害自由、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贓物、詐欺、侵占等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素行不良,猶不知悔改,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一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犯行之手段、方式尚非兇殘、暴力,兼衡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亦非甚鉅,部分業固經被害人領回,然被告仍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編號5之所竊財物欄所示財物即分別為威雀 蘇格蘭 威士忌酒0.2L裝(價值新臺幣【下同】135元)、三得利小黑角威士忌酒0.18
L裝(150元)、黑牌約翰走路威士忌酒0.2L裝(270元)各1瓶,經被告最後取得事實上之支配、處分權,屬於其犯罪所得,經核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情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附表甲編號3至編號5罪名及宣告刑項下諭知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6之所竊財物欄所示財物,均已分別發還予被害人 林柏諺劉小菁劉羽芩 ,此有上開被害人簽收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380號偵查卷第11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6799號偵查卷第9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偵字第0000
0號偵查卷第15頁)在卷可稽,上開財物既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則依首揭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沒收│├──┼────────┼──────────┼──────────┤│1│起訴書附表編號1│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毋庸宣告沒收。││││,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附表編號2│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毋庸宣告沒收。││││,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附表編號3│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威雀││││,處拘役貳拾伍日,如│蘇格蘭威士忌酒0.2L裝││││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瓶沒收,於全部或一││││仟元折算壹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起訴書附表編號4│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三得││││,處拘役貳拾伍日,如│利小黑角威士忌酒0.18││││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L裝1瓶沒收,於全部││││仟元折算壹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起訴書附表編號5│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牌││││,處拘役貳拾伍日,如│約翰走路威士忌酒0.2L││││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裝1瓶沒收,於全部或││││仟元折算壹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起訴書附表編號6│劉天歲犯竊盜罪,累犯│毋庸宣告沒收。││││,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6380號
第6799號第9265號第10052號第10868號被告劉天歲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號居新竹市○○路○○○巷○○號旁永安福
德宮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天歲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
5年11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腳踏車至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林柏諺等人所管領持有之財物,得手後離去。 嗣林柏諺 等人發覺財物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柏諺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彭雨晴 、楊騏銘、劉羽芩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劉天歲於警詢中不利│供述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於己之供述。│、地確有拿取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財物,惟否認有何竊盜││││犯行。│├──┼───────────┼─────────────┤│2│告訴人林柏諺於警詢及偵│附表編號1所示之事實。│││訊中之指述。││├──┼───────────┼─────────────┤│3│告訴人彭雨晴於警詢及偵│附表編號3、5所示之事實。│││訊中之指述。││├──┼───────────┼─────────────┤│4│被害人劉小菁於警詢及偵│附表編號2所示之事實。│││訊中之指述。││├──┼───────────┼─────────────┤│5│告訴人楊騏銘於警詢中之│附表編號4所示之事實。│││指述。││├──┼───────────┼─────────────┤│6│告訴人劉羽芩於警詢中之│附表編號6所示之事實。│││指述。││├──┼───────────┼─────────────┤│7│監視器影像光碟、監視器│證明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事│││影像翻拍照片、查獲照片│實。│││、本署勘驗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偵查││││報告等。││└──┴───────────┴─────────────┘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揭6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末被告因附表編號3至5竊盜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檢察官翁貫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雅琳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竊盜時間│竊盜地點│所竊財物│備註│├──┼───┼──────┼────────┼───────┼───┤│1│林柏諺│107年6月5│新竹市○區○○路│手提包1個(內│已發還││││日凌晨1時15│274號娃娃機店│有填充娃娃50隻│林柏諺││││分許││、公仔3隻)││├──┼───┼──────┼────────┼───────┼───┤│2│劉小菁│107年6月16│新竹市○區○○路│NIKE休閒鞋1雙│已發還││││日下午4時50│2巷5號ABCMART││劉小菁││││分許│商店│││├──┼───┼──────┼────────┼───────┼───┤│3│彭雨晴│107年8月5│新竹市○區○○路│威雀蘇格蘭威士│未扣案││││日凌晨5時29│521號統一超商│忌酒0.2L裝1瓶│││││分許││││├──┼───┼──────┼────────┼───────┼───┤│4│楊騏銘│107年8月11│新竹市○區○○路│三得利小黑角威│未扣案││││日晚上8時43│50號統一超商│士忌酒0.18L裝│││││分許││1瓶││├──┼───┼──────┼────────┼───────┼───┤│5│彭雨晴│107年9月5│新竹市○區○○路│黑牌約翰走路威│未扣案││││日下午5時20│521號統一超商│士忌酒0.2L裝1│││││分許││瓶││├──┼───┼──────┼────────┼───────┼───┤│6│劉羽芩│107年9月29│新竹市○區○○路│旅行袋1個│已發還││││日下午1時14│63號自助洗衣店││劉羽芩││││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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