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告 陳靖宇

被告 周鈞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4年6月4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等件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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