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131號債權人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債務人森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蕙 法定代理人 侯長景 法定代理人 何淑芬 兼法定代理 陳淇 立即陳謹玲人債務人 何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