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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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簡字第1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宜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106年度桃簡字第12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查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230號判決於民國
107年5月10日寄存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巷○號之設籍住所,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算,經過十日發生效力,再加上訴期間,再加1日在途期間,是其之上訴期間至107年5月31日即已屆滿,被告遲至107年6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向本院遞狀上訴之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綜上,被告上訴既已逾期,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