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壬○○
未○丁○○癸○○辛○○乙○○午○○辰○○丑○子○○庚○○丙○○戊○○己○○巳○○寅○○卯○○申○○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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