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自民國91年7月起至95年2月止,為配合同案被告即當時望安鄉長 許龍富 以鄉公所或自己之名義、收取全國各地納稅大戶為捐地節稅而繳交之回饋金或不法利益,利用擔任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出納之機會,開立不實捐款收據,使 李蕙真 等人據以行使,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因罪嫌重大,有與共犯許龍富及捐款人串供之虞,經本院以96年度聲羈字第3號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聲請人已先後傳訊共犯及證人,羈押被告之原因已消滅(被告已於96年3月16日先行釋放),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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