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戒毒偵字第21號,9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小包(毛重共貳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共2.1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及內埔分局依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TABP)甲基安非他命/快樂丸/嗎啡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及內埔分局查獲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2份在卷可稽,是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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