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96年度訴字第10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32號分案審理,經訊問後,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卷附證物,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並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予以羈押。聲請意旨雖以被告甲○○自收押後,家中妻小及體弱老母均頓失依靠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本件被告甲○○因犯前開罪嫌經羈押迄今,尚無事證可認其經認定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之前提事實已經動搖、變更,復未據聲請人提出具體事證以敘明其聲請停止羈押所保障法益更具迫切性及優越性,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