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梁翔展 被告 鄭啓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2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侯驊殷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