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7號聲請人即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許綵蘭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第三人 許潔柔 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聲請法院駁回參加。查,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之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