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於民國93年5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21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5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