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案由欄誤載為「竊盜」案件,茲應更正為「詐欺」案件,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