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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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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