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