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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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傷害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七一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三月及拘役四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企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