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6號財產所有人 江景暘 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6號被告 何權恩 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江景暘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何權恩於警偵訊俱稱其於民國105年2月1日凌晨竊得行車紀錄器1組後,已無償贈與江景暘,檢察官起訴書亦如此認定,故被告何權恩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可能遭江景暘無償取得,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76號被告何權恩詐欺等案件已於106年
2月24日上午11時進行準備程序,茲定於106年3月15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審判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