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陳漢傑 被告 鄭如祥 新北市○○區○○路○○○巷○○號21樓
鄭百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鄭如祥、鄭百舜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如祥、鄭百舜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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