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桂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定儲利率表。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桂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定儲利率表。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