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權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842號、105年度偵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權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