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陶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