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育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育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65元,應繳裁判費
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