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0000-000000(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對照表)被告00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對照表)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侵上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宜如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芳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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