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曾文源被告詹益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詹益秋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曾文源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茲因被告詹益秋業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有對被告送達傳票之送達證書、請具保人促請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拘票回證、員警報告書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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