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02號原告 林伶矯 被告 王衍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63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熊祥雲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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