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抗字第2號再抗告人 黃惠美 相對人 黃潤吉
粘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85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依上規定,再抗告人自不得對本院裁定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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