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7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廖銘豊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885號、104年度偵字第6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銘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廖銘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裁定羈押,並於105年3月31日、同年5月3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6月7日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應足防止被告逃亡而規避本案日後之刑事程序,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黃鏡芳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