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系行使票據權利或是借款返還請求權?
二、若是行使票據權利,則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
二、若是行使借款返還請求權,則債權人與債務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