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