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連藝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109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16年10月13日清償,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36%,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7%),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11年5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1元。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1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7054元連藝筌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7054元連藝筌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新臺幣257054元連藝筌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起至111年12月11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