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緯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緯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緯琳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9年9月15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部分為得易科罰金、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於111年8月12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故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至7、8至10,分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各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4月確定,且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犯詐欺或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8年12月27日,前後僅差距約1個月,犯罪手法及態樣相似性亦高,惟因其所為造成不同財產法益被害人受有損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仍不宜輕縱,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32歲及其日後更生可能性等面向為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20日108年11月20日108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28號、第10217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02號、第23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43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4日109年10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43號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09年12月11日可否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32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4號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14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58號、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3日110年2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39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2日110年3月19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48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48號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12月27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858號、109年度偵字第3415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22日111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111年度訴字第62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9日111年6月1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48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附表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8至10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8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2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1日可否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附表編號8至10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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