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35號原告 林金地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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